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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该性质下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所涉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都被共同定义为违法行为。自此国内各大平台、交易所,以及企业相关开始清退国内个人用户,并逐步退出中国市场。
在这样的环境下,会有大量用户想了解下一步该如何发展,是否还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该既得利益,是否能通过将虚拟货币作为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是否可以通过境外代理海外资金池,进行原有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这样的行为在当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是否被视为违法行为?
可以很明确的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了虚拟货币的非法性,告知公众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甚至犯罪行为。
该通知中表明,通知出台的目的即为了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通知开头进一步阐明,“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但通知中所强调的虚拟货币强监管属性主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用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被用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重点就是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因此,所有与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以及各种辅助性的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都被纳入禁止范围,原因就是这些相关行为如若不禁止,最终都将发展成为**、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由此可知,上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引起虚拟货币的“炒作风险”。
反之,必然不会引起“炒作风险”,以及没有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就不会成为通知所防范的对象。
再来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是非法金融活动,那个人参与现货交易、杠杆交易、合约交易,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我们已知该通知主旨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止虚拟货币成为**、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禁止任何人、组织面向公众提供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或服务。
通知第十六条说明了围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强调业务活动,而非个人投资的违法性。
但通知中第四条“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也明确告知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法律风险,虚拟货币的个人投资所有相关虽未违法,因违背公序良俗,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实际上,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与外汇保证金交易和外盘期货交易的态度一致,即国内不允许相关主体组织进行外汇按金交易和外盘期货交易活动,也不允许国内相关主体为境外主体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个人参与到境外主体组织的交易活动并未被禁止。
综上,通知的主旨是在于通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通过禁止相关主体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防范虚拟货币炒作,和防止虚拟货币被用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大众应当严格遵循政策指向,但不必要过于恐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以上对通知内容的解读仅代表作者观点,用于信息分享,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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