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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网络宣传方案(“引客入韶”有奖!韶关出台旅游宣传营销激励措施,企业或个人符合条件可申报)
2024-07-22 09:26:06

“引客入韶”有奖!韶关出台旅游宣传营销激励措施,企业或个人符合条件可申报

旅游网络宣传方案(“引客入韶”有奖!韶关出台旅游宣传营销激励措施,企业或个人符合条件可申报)

  7月19日,南方+记者从《韶关市“引客入韶”和旅游宣传营销激励措施(试行)》(下称《激励措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全省深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座谈会精神,以及韶关市委“363”工作安排,韶关市制定了《激励措施》,旨在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扩大韶关市旅游城市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将韶关市打造成为游客心仪的旅游目的地。

发布会现场

  据悉,《激励措施》分五个章节十六条。适用对象主要是组织游客来韶具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法人社、导游员、旅游景区、其他企业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激励措施》一共设置了旅游团队接待奖、入境旅游接待奖、国内旅游年度奖、优秀导游员奖、旅游形象宣传奖、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新媒体宣传营销奖、体育赛事组织奖等8大奖励项目。

  凡符合《激励措施》第二章第四条(详见附录)奖励项目的对象均可申报以上奖励项目。其中国内旅游年度奖、优秀导游员奖等奖励项目每年度申报一次,于次年1月10日前进行申报;旅游团队接待奖、入境旅游接待奖、旅游形象宣传奖、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新媒体宣传营销奖、体育赛事组织奖等奖励项目为每季度申报一次,分别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另外,《激励措施》申报流程是先由韶关各县(市、区)文广旅体(文旅体)局负责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韶关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复审。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将在韶关市文广旅体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韶关市文广旅体局商韶关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意见,报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韶关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韶关市相关监管部门提醒:申报单位和个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已发放奖励,取消其两年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奖励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韶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期望通过《激励措施》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推动韶关市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出圈”的企业品牌,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附:《韶关市“引客入韶”和旅游宣传营销激励措施(试行)》(节选)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项目、标准

  (一)旅游团队接待奖。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乘飞机、高铁、普通火车、大巴车和自驾车)来韶旅游的(原则上须同日到达),同时游览两个以上国家AAAA级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一晚以上。

  1.航空旅游团。从韶关市外招徕游客达到3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0元/人的奖励;达到5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50元/人的奖励;达到100人以上且行程包含游览一个国家AAAA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列车(高铁/普铁)旅游团。从韶关市外招徕游客达到2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达到500人以上且行程包含游览一个国家AAAA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大巴旅游团。从韶关市外招徕游客达到15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以上且行程包含游览一个国家AAAAA级景区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

  4.自驾旅游团。从韶关市外招徕自驾车达到30台以上的,按实际自驾车数量给予旅行社100元/台车的奖励;达到50台以上的,按实际自驾车数量给予旅行社120元/台车的奖励。

  (二)入境旅游接待奖。

  旅行社招徕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来我市旅游,同时游览两个以上国家AAAA级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一晚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元/人的奖励。

  (三)国内旅游年度奖。

  主动拓展境内来韶客源市场的旅行社全年招徕游客达到1万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元/人的奖励;达到4万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元/人的奖励。

  (四)优秀导游员奖。

  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与韶关市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韶关市旅游协会注册的导游员,全年在韶带团120天以上(高级导游30天以上、中级导游60天以上),且针对导游员服务质量有效投诉不超过1起,无违纪违法行为,接待游客数量(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接待游客数量分别按1:5、1:2计算)第1-10名的、第11—20名的,分别按1万元/人、5000元/人给予奖励,并统一颁发韶关市年度优秀导游荣誉证书。

  (五)旅游形象宣传奖。

  对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在合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广告宣传韶关旅游形象的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广告宣传费用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广告宣传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金额的10%给予奖励,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金额的7%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年度获得广告宣传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六)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

  对在客源地举办韶关推介会或组织外地旅行社和媒体来韶踩线活动给予奖励。单次参与活动的旅行社和媒体达到30家以上、50家以上、80家以上的,宣传报道不少于15篇次的,分别给予旅行社、景区、涉旅行业协会等组织单位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

  (七)新媒体宣传营销奖。

  对以韶关市域文化旅游体育资源为创作内容,并在相关新媒体平台发布原创作品的国内新媒体作者(含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不重复计奖。同一媒体账号全年获奖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微信公众号: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3万次、5万次、10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5000元。

  2.微信视频号:单个作品转发量或点赞量达到1万次、3 万次、5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5000元。

  3.抖音:单个作品播放量在5万次、20万次、50万次、100万次、500万次以上,且点赞量达到播放量2%以上的,分别奖励 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

  4.小红书: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2000次、5000次、1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300元、800元、1500元。

  (八)体育赛事组织奖。

  各级各类文旅体企业或单项体育协会未使用财政资金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招徕市外运动员(体育爱好者)来韶参加赛事活动且住一个晚上以上达到300人的,按核定人数给予赛事举办单位40元/人的奖励;达到500人的,按核定人数给予赛事举办单位60元/人的奖励;达到1000人的,按核定人数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

  记者 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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