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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方面的建议(以案件“小切口”解决安全生产“大问题”)
2022-11-02 15:32:00

以案件“小切口”解决安全生产“大问题”

生产经营方面的建议(以案件“小切口”解决安全生产“大问题”)
  检察日报

  图①:青阳县检察院检察官与该县应急管理部门人员一起回访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做实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

  图②:在青阳县某机械制造企业,检察官与应急管理部门人员深入企业一线车间,了解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图③:在青阳县某矿山企业,该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会诊”。

  图④:在9月15日召开的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现场推进会上,安徽省检察院、省应急管理厅分别介绍工作经验。

  解为渝 刘晨/摄

  9月15日,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现场推进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安徽省检察院、省应急管理厅在会上分别介绍了工作经验。

  安徽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鲁建武告诉记者,办案是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的最好样本,安徽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注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同时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以案件“小切口”解决安全生产“大问题”,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

  多部门密切协作

  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年7月23日,在安徽省广德市的一家建筑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因脚手架坍塌致三名施工工人坠落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发当日,广德市政府成立事故前期处置组,由广德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广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单位参加,开展相关事故处置工作。广德市检察院就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调查方向等问题提出意见。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涉事脚手架公司搭建脚手架不规范、脚手架部分元件质量不达标以及瓦工班长野蛮施工;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扩建厂区项目负责人吕某某和瓦工班组长汪某某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案线索被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2021年8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围绕两个重点进行取证:一方面尽快固定现场证据,开展技术性检查、鉴定,以查明事故原因;另一方面明确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和责任。

  同年11月12日,案件被移送至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时,在充分采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该案中涉案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各具体行为在引发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全面负责项目施工和安全管理的吕某某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所对应的责任人汪某某、涂某某亦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涉案人员宜认定为次要责任。

  据此,广德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7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除吕某某、汪某某、涂某某外,检察机关还要求追究事故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监理公司、建筑公司以及项目方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022年2月16日,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采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吕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普遍性、行业性问题,广德市检察院立足于安全生产溯源防范,向广德市住建局等单位制发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根据各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不同职责定位,建议在市场行为规范、联动防控巡查、行政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加以改进。

  “涉安全生产案件一般具有牵涉面广、专业性强、责任主体不清晰、事故原因多样等特点。吕某某等7人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办理,既是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强化行刑衔接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尽责,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具体体现。”安徽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陈仙说。

  引入合规机制建设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2021年春节,当每家每户沉浸在团聚的欢乐中时,青阳县的卢某根和查某发两个家庭,却因为一起事故陷入了悲痛中。

  事故发生在青阳县某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金属公司”)的生产过程中。

  2019年5月,钟某平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这家公司,主要从事石灰石生产和精细化加工。卢某根受聘任该公司生产厂长(窑师),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查某发是该公司的普通工人。

  2021年2月16日,农历大年初五,根据钟某平的安排,卢某根带领机修工陈某刚、普工查某发等人进行点火开窑试生产。因未能生产出石灰石,卢某根判断系窑体堵塞。第二天上午8时许,卢某根、查某发未携带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窑底疏通,二人因此中毒窒息。陈某刚在未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开展施救,随后也晕倒。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判定卢某根、查某发已经死亡,陈某刚因受伤被紧急送医治疗。

  案发后,非金属公司与卢某根、查某发二人的近亲属、陈某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案件被移送至青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卢某根、查某发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中毒窒息死亡;间接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钟某平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调试。钟某平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青阳县检察院还了解到,非金属公司在当地税收、解决劳动就业、助力社会公益事业、企业环保提升等方面表现突出。为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青阳县检察院主动作为,综合考虑该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度、社会综合评价等情况,以及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该企业引入合规审查机制。

  在征询钟某平的意见时,其向检察机关作出合规承诺并提交初步合规计划。针对非金属公司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漏洞,青阳县检察院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等方面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并全程跟进建设进程。

  此后,非金属公司围绕合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相关安全制度。青阳县检察院联合县应急管理局持续跟踪,并邀请安全服务专业机构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检查指导。考察期限届满,青阳县检察院结合多方验收结果,经充分评估认为非金属公司整改到位,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提升。

  2021年12月28日,青阳县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钟某平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12月30日,青阳县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

  2022年6月,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被最高检评为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这个处理结果我确实没想到。一方面自己接受了深刻的教训,另一方面我的企业还能生存下去。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不是冰冷的机关,而是有温情和温度的。”钟某平说。

  结合钟某平案,在检察机关建议下,青阳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深入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共检查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384次,下达执法文书369次,发现问题和隐患737项,行政处罚23起,罚款290余万元。

  为进一步“抓前端、治未病”,青阳县检察院还多次与该县应急管理局座谈交流,提出安全生产治理的意见建议。目前,青阳县应急管理局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一套“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部门抓监管”的“安全管家”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推动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组织观摩庭审

  人大代表认为有警示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埋下安全隐患,必须高度警惕!”8月30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广播电视台广播剧工作部主任吕卉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现场观摩了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的庭审。

  当天上午,由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岳、周某根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在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镜湖区检察院指控,刘某岳、周某根分别系浙江某公司所属“华某”轮船的船长、大副,刘某岳全面负责该船舶安全营运和贯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周某根主管货物配载、装卸及运输管理,协助船长开展安全营运及环境保护工作。

  2021年9月下旬,二人在利用“华某”轮船运输危险化学品己烷过程中,先是违规利用船舶污液舱装载己烷致使己烷渗漏,后又组织带领船员违规进入封闭舱,并在舱内违规使用作业工具进行补漏,致三名船员在舱内因爆炸死亡。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岳、周某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因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和悔罪、主动投案,被害人家属得到全部赔偿并出具谅解书等情节,检察机关对二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镜湖区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采纳量刑建议,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物品运输及相关活动。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选择这起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进行观摩非常有意义!”观摩此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张莉告诉记者,水上通航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别于陆地,该案是推动航运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有力切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为民情怀。

  “俗话说‘无知者无畏’,但有知者无畏更可怕。两名被告人跑船几十年,不可谓不知,但因盲目自信终酿成悲剧,经验主义害死人!”吕卉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场庭审是一堂深刻的安全教育课,对每个人都是很好的警示。

  吕卉、张莉两位代表还对最高检制发“八号检察建议”表示赞赏,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要这样抓前端、防未病,依法能动履职,将源头预防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大局,助推安全生产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她们还建议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没完没了地抓下去,进一步加大线索摸排、紧抓安全生产案件办理,坚持“零容忍”打击涉安全生产犯罪活动,认真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危险作业类案件和公益诉讼类案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

  开启全省类案查处行动

  2020年5月,有群众向六安市检察院举报称,在该市城区经常有人以“中石化”名义散发广告兜售汽油并提供送油上门服务,由此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被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接报后,六安市检察院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

  同年6月23日,该院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非法销售汽油等危爆物品监管、查处职责,要求其全面摸排非法销售汽油等危爆物品的安全隐患,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案件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类案问题系统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六安市应急管理局迅速部署开展打击私设油库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六安全市共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运输经营成品油案件45起,没收油品98.5吨、违法所得27.32万元,行政拘留17人、罚款18万元,涉嫌犯罪的8人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安市检察院会同该市应急管理局向六安市政府提交了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动专项工作报告。2020年12月15日,六安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三个月的专项整治中,六安市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987次,对28个非法加油站点、76辆非法流动加油车清零销号,立案116件,没收成品油173吨,罚没款142万余元;采取强制措施38人,有效净化了当地成品油市场环境。

  2021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促成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织密了安全监管防护网。

  工作推进的“时间线”就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从刑事检察到公益诉讼检察,安徽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今年1月至6月,全省共受理审查起诉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109件175人,其中提起公诉65件117人,不起诉24件41人;办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455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430件,提起诉讼4件。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贵在“没完没了”。鲁建武表示,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携手应急管理等部门,以“等不起”的紧迫感,“坐不住”的责任感,继续“抓前端、治未病”,突出抓紧、抓实、抓细、抓常,从深层次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犯罪,持续推动“八号检察建议”在安徽的落地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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