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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时间先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以哪个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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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你是否知道??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用工之日,还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法律问题?
杨康
提问日期:2023-06-15 | 浏览次数: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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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百问百答】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你是否知道?   本文大概   500字   3分钟   本   期   问   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实践中是如何界定“用工之日”的呢?   问 题 解 答   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直接影响到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计算,因此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注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先工作,后签劳动合同,以实际工作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的建立起算时间点并不是仅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先工作后补签劳动合同的,以用工之日为起算时间点。   实践中一般将入职登记表、职工备查名册中记载的时间认定为“用工之日”。   2、先签劳动合同,后工作,也应当以实际工作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然以实际用工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   3、工作与签劳动合同同时进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用工之日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同一天,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   注意事项   除了注意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注意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责任编辑:
发布于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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